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2010年05月07日14:58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引言

    试看当今社会的一些现象:只需一幅别有用心的漫画就可将一家经营良好的企业置于死地,单凭一句若有所指的广告语便会把一个好端端的产品打入十八层地狱,仅仅将别人的包装和装潢拿来全盘拷贝就让一家国际知名企业眼睁睁地瞅着巨大的中国市场不敢涉足,于是“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被人反其道而行之,“公平竞争”反倒匪夷所思地成了吃力不讨好的笨拙之举,而不正当竞争者却一个个如同“四两拨千斤”的武林高手——凡此种种怪状举不胜举,这些社会公害严重扰乱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此客观要求下,1993年9月2日我国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表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在监督管理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2001年11月我国正式加入WTO后,市场竞争的范围更加广泛,斗争更加残酷,不正当竞争将愈演愈烈,《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则更为复杂,而我国因受传统道德文化的影响,许多人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清醒的认识,缺乏与之斗争的经验,不知道怎样与之斗争,或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而不愿去斗争,致使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多年来从整体上并示取得多大成效 。本文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归纳梳理,并结合相关法律背景,对有关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以期能使更多的人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澄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识,拿起法律武器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斗争,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概况

纵观中国的历史,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没有形成大规模的商品经济,所以,作为商品经济产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就没有产生的土壤,但是作为补充人们生活需要的小规模贸易,随着产品有所剩余,在奴隶社会也已存在了,奴隶主或官府为维护这种简易交换也曾制定了一些规则,如奴隶社会专设管理市场的官史,并规定“果实未熟,不鬻于市”,即不能买卖未成熟的果实,不能投机取巧等,封建社会时期对于盐铁的买卖,由国家统一经营,为的是扶持农业发展,限制奸商取巧,此外还建立市场管理规则, 由县官设立公平秤等,这些做法主要在于维护贸易的诚实信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封建社会,也曾几度出现经济繁荣,国盛民昌的朝代,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立法也初见倪端,如《唐律》规定“诸买卖不和而较固取者,及更出开闭其限一价,若参市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其意是保护公平价格,又禁止依杖将单方面决定的价格强加于人,干扰市场竞争,重者以犯罪论。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及国民党统治时期,西方商品经济开始渗入中国市场,随之出现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政府重视,开始加以限制,如管理物价,严禁囤积居奇,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制裁等,晚清商部设注册局,国民党统治时期发布《仿造已注册之商标应以违记令》等。新中国成立前夕,在我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开展生产自救,发展经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有所限制,如规定企业进行登记,进行物价管理,打击投机倒把等。

    新中国成立后的反偷工减料的“五反运动” 等也属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主要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现代商品经济意义上的竞争几乎不存在,也就不可能产生反不正当竞争法。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各种法律法规日趋健全,198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强调企业加强管理,加强核算,以优胜劣,“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能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我国在行政法规中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最早见于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8条规定:“禁止广告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1983年颁布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规定》第10条又明确指出:“国家禁止企业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竞争”这一时期我国尚无专门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只在一些地方搞了试行办法,如《武汉市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试行办法》(1985年11月29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制止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1987年10 月15日由上海人民政府发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市场日趋活跃,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些已经相当普遍,严重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中的公平竞争秩序,迫切需要有一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1987年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工商管理局组成联合小组,开始起草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历时六年,我国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颁布,同年12月1日实施 。

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相对于传统文化,竞争和竞争法是一个“舶来品” 广义的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所以在我国竞争法即指反不正当法,它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属市场规制法的范畴 ,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1993年9月2日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

(二)不正当竞争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竞争是宇宙世间最基本的运行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运行,市场经济的竞争成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也是市场活力的源泉,市场经济的竞争是指商品经济条件下两个或两个以上商品经营者为自己的利益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为争夺市场地位或顾客而作的较量,并产生优胜劣汰的结果,而在商品经营活动中互相争胜的活动 。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不正当竞争论文知识排行榜
不正当竞争论文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