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

2010年05月07日15:03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    号:苏政发[1989]109号
发布日期:1989-10-11
执行日期:1989-10-11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目张胆地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牟取暴利,甚至出现了专门掺杂使假的作坊和地下工厂。掺假商品不仅严重危害工农业生产,使国民经济受到极大损失,而且破坏了国家和企业的信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有的甚至危及人身安全,已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对这种掺杂使假的投机倒把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严厉打击。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国发〔1989〕61号文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行为,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立即部署开展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各级政府可以成立由分管领导挂帅,工商行政、标准、计量、计经委、建委、商检、公安、监察、财政、卫生、外贸、物资、商业、供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临时协调小组,也可以通过建立定期碰头会制度,把有关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实行统一领导,明确分工,及时协调矛盾。

  二、从现在起到年底,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商品掺杂使假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抓住重点,尽快突破,以迅速制止在商品中掺杂使假,严厉打击这类投机倒把的违法活动。全省统一检查的重点是:工业原辅材料、农用生产资料、轻纺工业制品、食品、药品、电子电器等商品。各市、县可根据这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的品种。

  煤矿的煤矸石只允许售给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综合利用部门和企业,不得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三、检查采取自查、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所有从事生产、收购、储运、国内经销、外贸出口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本系统开展全面自查。发现掺杂使假商品要立即封存,并报工商行政、标准、计量、商检等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和省工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为人在限期内主动自报的给予从宽处理的通告》的规定,对掺杂使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支持、包庇、纵容者,凡在本通告发出后至十月三十一日主动坦白交待或自查自报的,可从宽处理;隐匿不报,或仍进行掺杂使假的,从重处罚。

  在开展自查的同时,各市、县要迅速组织力量,分赴生产、收购、储运、国内经销、外贸出口等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有掺杂使假商品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接受审查。省政府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严厉打击商品掺杂使假行为,要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对用户举报的掺杂使假案件以及各地检查中发现的商品掺杂使假行为,各级工商行政、标准、计量和商检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迅速查处。对举报属实的举报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采取种种手段打击报复举报者的,要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从重惩处。对查证属实的掺杂使假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国办发〔1989〕32号文件)从重从快处罚,决不手软。对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掺杂使假商品已销出的,要没收全部销货款,并从重处以罚款;销货款已挪作他用的,可没收其财产抵缴罚没款;未销出的掺杂使假商品,要予以没收,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掺杂使假单位和个人在银行的存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查询、冻结;对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可强行划拨。对典型案件,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后,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以扩大宣传和教育。对三资企业、出口商品掺杂使假案件的揭露,要注意内外有别。

  对查出的掺杂使假问题,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一定要一查到底。对掺杂使假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支持、包庇、纵容掺杂使假行为的领导人与责任者,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办。

  五、这次检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各自的分工,相互协作,以保证这次检查的顺利进行。

  对掺杂使假的查处,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标准局、计量局负责查处。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报验出口的掺杂使假商品,由商检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同一问题,不要重复处理。对掺杂使假的有关责任人员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门负责查处。需要传讯取证以及遇到阻碍执法的,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办。对发现的掺杂使假商品需要进行检测的,分别由标准、计量、商检、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所有参加检查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都要严守工作纪律,坚持廉洁奉公。

  六、严厉打击商品掺杂使假行为,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实行综合治理。要把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和突击性的检查、打击活动结合起来,建立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所有生产、收购、储运、国内经销、外贸出口单位,都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把关,严防在商品中掺杂使假。

  生产企业和个人不准生产销售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仿冒名牌。有关部门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时要严格审查,对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不能核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企业更要严格把关。收购、经销单位必须对经销的商品质量负责,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凡对进货质量不明而又无检验手段的,必须按规定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凡规定需要报验的产品(商品),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验。对收购、销售掺杂使假商品的,可视同掺杂使假行为处理。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负责本系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自查工作。监督管理不力的应追究领导责任。

  各地和省级各有关部门查处商品掺杂使假行为的情况,请于十二月十日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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