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

2010年05月07日15:04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商业贿赂可以用四个字概括:账外、暗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商业贿赂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账外暗中。

  2.在主体上是经营者,经营者即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3.贿赂是多样化的,不限于金钱。

  4.要区分折扣、回扣和拥金。拥金是给中间人的。折扣只能给予交易的相对人。回扣可以给予对方,也可以给其他可以影响到交易的有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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