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是指在商品交易(包括服务,下同)活动中,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破坏了市场上基于商品价格、质量等的正常竞争,会损害诚实经营者的利益,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极易导致犯罪。许多国家的竞争法明确禁止商业贿赂。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这是我国在法律中第一次对商业贿赂进行明确的法律规范。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自故意和自愿而进行的行为。非故意的过失行为不可能构成商业贿赂。受到恐吓或胁迫而进行的行为属于遭受勒索而不构成商业贿赂。(3)从客观上的行为表现来看,商业贿赂是通过秘密的方式进行的。向有关人员支付的款项或者提供的优惠,既不向有关人员的雇主或其他人员报告,又要通过伪造财务会计帐册等形式进行掩盖,具有很大的隐蔽性。(4)商业贿赂的对象是对其交易项目的成交,如购买其商品、确定其项目中标等交易活动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个人。通常为交易相对人的经理、采购人员、代理人或其他雇佣人员等,也包括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政府官员。但不含促成交易而获得佣金的独立中间人。(5)向有关人员支付的款项或者提供的优惠违反了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超出了一般性商业惯例中提供的优惠。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商业活动中按照一般惯例提供的优惠,如赠送小件礼品或者一般接待性开支等,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6)商业贿赂的目的是通过对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当影响,以便促成交易或使其在交易行为中挤掉同业竞争对手,取得优势。(7)商业贿赂的形式除了金钱回扣之外,还有提供免费度假、国内外旅游、房屋装修、高档宴席、色情服务、赠送昂贵物品,以及解决子女或亲属入学、就业等许多方式。
商业贿赂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而出现的社会现象。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商业贿赂现象是大量存在的,在过去的数十年间甚至被有的人称为保证营业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润滑剂。大量被揭露出来的政治丑闻往往与商业贿赂有关。在拉美与东南亚经济发展中国家里,商业贿赂现象也比较严重,如秘鲁、菲律宾等国甚至蔓延成为商业活动中的普遍现象,酿成腐败的商风。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由于企业实际上成为了行政附属物,不存在独立的经济利益和自主权,企业的产、供、销各环节皆由国家计划来调整,加上国家对企业与市场进行严格的行政管理,所以不存在实质上的市场竞争,也就极少发现大规模的商业贿赂现象。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企业与社会经济组织主体地位的逐步确立,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与发展,市场竞争的日渐激烈,各类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需要广泛通过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市场法规滞后,市场规则不健全,管理漏洞多,缺乏高效能的代理商或经纪人,一些企业开始祭起回扣、让利等“利器”。于是,在六七十年代几乎绝迹的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起来。因此,很有必要在法律中对商业贿赂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