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可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增加市场份额,但是有奖销售作为一种利诱的促销手段,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有奖销售包括附赠式和抽奖式两种形式。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所从事的有奖销售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没有一概否定,但给予了限制,本法的第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1、欺骗性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欺骗性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有奖销售。“谎称有奖”就是包括根本没有奖说成有奖等。
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
首先了解什么是“质次价高”。质次价高的商品就是质量和价格不相符的商品,劣质商品。如何认定“质次价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9号令《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商品进行认定。”
3、巨奖销售行为
巨奖销售就是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巨奖销售作了禁止性的规定。最高奖的金额是指在一项有奖销售活动中所设的最高一个档次的奖品的金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9号令《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还规定,“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和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这一规定实际是排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募捐及其他的彩票发售活动的适用。但是,如果彩票发售活动与其他商品销售相混淆的,影响商品市场的竞争秩序,就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
此外,有些违法的有奖销售活动已经过公正部门公正的,不影响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只要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公正部门公正都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制止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