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分析

2010年05月07日15:4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商业秘密

  1、 商业秘密概念: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秘密性:商业秘密首要的构成要件就是秘密性。这里的秘密性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同时这里的秘密性也可称为新颖性。但商业秘密中的“新颖性”却不同与专利中的“新颖性”,这里的新颖性主要指某一特定的商业秘密与现已存在的公知信息有实质性区别,并该商业秘密在公开渠道无法获得。

  采取了保护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第二个构成要件就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实践中,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得不到法律保护,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由于权利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者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当而造成泄密致使商业秘密变为公知信息而失去商业价值。商业秘密保护中,采取保密措施包括①在主观上,权利人有采取保密措施的意愿;②在客观上,权利实施了物理性的保密措施。采取保密措施是为了维护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求,而维护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为了防止商业秘密演变为公知信息。

  具有商业价值:商业秘密第三个构成要件就是商业秘密本身具有潜在的或者现实的商业价值。权利人在经营中产生的信息只有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才能构成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即惟有权利人通过智力劳动创造了信息,并该信息具有实用价值,通过工商业活动该信息能够产生商业利益。

  以上就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说明。上述三项要件是并列关系,而非选择关系。

  3、商业秘密的种类:

  技术信息(或称为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与生产、制造有关的若干信息。通常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制作方法等。

  经营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若干信息。通常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几乎涵盖了权利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信息资源,因此商业秘密对于权利人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护好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避免权利人商业秘密流失、通过保护商业秘密维护权利人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将是权利人很重要的管理工作之一。

  结合以上情况以及实践经验,笔者就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以下法律分析。

  1、信息的选定

  信息选定以该信息是否具备商业价值为判断标准。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一定会产生大量的信息,客观上有些信息却没有商业价值,例如企业召开的普通会议记录、一般人事的安排资料、培训课程资料、对公知技术在商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使用等。在以往的案例中,一些权利人对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将其作为自己的商业秘密。当发现竞争对手也在使用该信息时诉诸法律,之后才了解到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前述努力也付之东流。

  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的一个案件:一家生产润滑油的A企业将“真空泵油提炼技术”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后A企业的副总经理离职后也设立了生产润滑油的B企业,并B企业在生产中同样使用了“真空泵油提炼技术”,随后A企业以B企业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经过调查法院发现A企业使用的“真空泵提炼技术”技术方案中涉及的技术特征早已被相关专业刊物公开,并该技术在行业内已有使用,该商业秘密早已成为公知技术,无任何商业价值。

  以上案件表明在保护商业秘密中,首先、也是第一位需要企业明确的就是什么是企业有价值的信息,什么是无用的信息。这有赖于企业中专业人士在以下信息中筛选,并对筛选出的对象的商业价值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将其纳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范畴。

  可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不限于):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及目标代码、准备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已申请但还未公开的专利技术方案等。

  2、信息加密

  如上一旦企业确定了有价值的信息,需要第一时间为上述信息加密,防止该信息沦为公知信息。故为了防止泄密,企业的加密工作应当从商业秘密产生的各个途径进行。

  首先,从商业秘密的来源途径采取加密措施。众所周知,商业秘密,尤其是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式形成的:

  其一是通过企业员工的职务行为;

  其二是通过企业员工的非职务行为;

  其三是通过企业与第三人进行的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而形成。

  以下以技术秘密为例,说明如何采取保密措施。

  (1)通过职务形成获得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是由企业员工执行本职工作而完成的,因此凡是履行企业指定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或该员工从企业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在企业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而获得的技术信息均属于职务成果,自然而然该成果应当归属企业。在上述技术秘密形成过程中企业需要对上述参与技术开发的员工实施以下加密措施:①制定《企业商业秘密守则》、并依据该守则与上述员工签订《保密合同》②在《保密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以书面形式明确告诉员工其所组织或者参与的技术开发而形成的技术成果已为企业的商业秘密③在《保密合同》中明确约定或以书面形式明确告诉员工企业对该技术开发工作中产生的任何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已采取了保密措施④客观上,企业应当将已被列入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技术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置于保密的环境中,如放置于保险柜中等⑤参与技术开发的员工需要查看、使用被采取保护措施的资料时应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并对提取资料的员工进行严格的登记备案⑥企业凡是与上述被采取保护措施的资料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员工不能够接触上述资料。

  (2)非职务形成的技术秘密:由于该类技术秘密的形成在企业员工本职工作之外,故一般该类技术秘密归属于企业员工个人。但是企业可以和员工就该部分技术秘密的归属签定合同予以明确约定,或者在没有约定时企业在支付合理报酬前提下,可以优先使用该技术秘密。这里涉及的采取保密措施与第(1)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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