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165号
原告冯加林,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601号。
委托代理人朱建军,江苏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忠云,江苏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南西织针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港镇(东张)横塘村。
法定代表人顾志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晓斌,江苏苏州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炳东,江苏苏州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志伟,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港镇东张乐苑路11号。
委托代理人顾晓斌,江苏苏州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炳东,江苏苏州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加林诉被告常熟市南西织针有限公司、顾志伟侵犯商业秘密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加林诉称:2003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方按照原告提供的图纸加工配套产品专供原告,同时约定被告方须为图纸保密,特别约定横机用脱圈片、沉降片、钢片等三种类型的产品,被告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与第三人合作生产或销售给任何第三人。然而被告方为获利擅自违反约定将上述类型的产品卖给第三人,牟取非法利益。原告认为两被告违反了约定,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使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诉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3、两被告支付50万元;4、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两被告违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将横机用脱圈片、沉降片、钢片三种类型的产品销售给他方,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违约责任。经协商,确定被告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以双方间加工定作产品向原告抵偿,于本调解协议签订生效后60日内履行),其余款项原告放弃。被告方另确认在以定作产品抵偿后不再保存横机用脱圈片、沉降片、钢片三种类型产品;
二、被告方承诺《合作协议》中约定"横机用脱圈片、沉降片、钢片三种类型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他人合作生产,或销售"约定条款义务期延长至2007年6月30日,如有违反,被告方赔偿原告40万元。被告方承认并依法尊重原告各项商业秘密;
三、为节约诉讼成本,被告常熟市南西织针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被告方同时确认,截止到2006年6月14日为止,与原告之间所有的加工定作业务货款已全部结算完毕,双方之间的货款再无纠葛;
四、关于诉讼费用部分,被告方另行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为诉讼支出各项诉讼费用现金25000元(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履行)。原告已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法院不再退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 吴 宏
代理审判员 周 军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