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与刘钰辉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

2010年05月07日15:43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与刘钰辉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榕民初字第4号
原告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棣溪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明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秋龙,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24号。

委托代理人黄平生,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西省宁都县赖村镇蒙坊村下排。

被告刘钰辉,男,汉族,1937年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路1号311。
委托代理人刘洋,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钰辉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秋龙、黄平生,被告刘钰辉的委托代理人刘洋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以生产、销售运动休闲鞋为主的大型外商企业。下辖德尔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德尔惠轻工有限公司、德尔惠上海鞋业有限公司以及德尔惠设计开发中心和全国30家松散层省级代理公司,已在全国各省市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建立了30多家产品总代理,终端销售网点3500余个,2003年销售总额已经突破3.5亿元。到目前为止,原告已经发展成为中国运动鞋行业最具发展潜力的集团化制鞋企业之一。在日趋成熟的市场竞争之下,原告高瞻远瞩,确立了德尔惠品牌运营的"三围"战略,即、企业产品、品牌传播、网络营销。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扩大"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的品牌影响力,原告一方面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另一方面是在广告宣传上投入巨资,先后通过邀请国脚宿茂臻、影视歌明星吴奇隆、周杰伦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以及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渠道,直接或间接地推广品牌。"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塑造了一个永恒的时尚形象。"德尔惠"不论作为企业名称,还是注册商标,在国内外都有一定的影响力。当原告准备在国际互联网络注册"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已经恶意抢注了该域名。原告作为全国知名企业,"德尔惠中英及图"注册商标在国内外都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对此是明知的。被告仍然恶意抢注该域名,正是企图利用原告的知名度及"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品牌市场效应搭便车,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这显然违背了我国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极为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被告在国际互联网抢注"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其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我国的法律和法规。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第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5条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现依法诉之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撤销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的"德尔惠体育用品.cn"
域名;2、停止对原告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3、依法确认原告所拥有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4、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及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刘钰辉辩称,被告主观上并无过错,其信息来源比较闭塞,对原告的商标闻所未闻,更无从了解该商标是否为注册或驰名商标,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www.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时,经搜索也并未发现有相关域名注册在先。因此答辩主观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认定主观恶意的相关情形,并无恶意抢注的故意。被告的行为客观上由于用户的网上点击率为零,答辩人并无从该域名注册中取得任何商业利益,故实际上也并未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也未给消费者造成任何市场混淆。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四、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原告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销售运动休闲鞋为主的大型外商企业。下辖德尔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德尔惠轻工有限公司、德尔惠上海鞋业有限公司以及德尔惠设计开发中心和全国30家松散层省级代理公司,已在全国各省市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建立了30多家产品总代理,终端销售网点3500余个,2003年销售总额已经突破3.5亿元。

2、原告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扩大"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的品牌影响力,一方面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另一方面是在广告宣传上投入巨资,先后通过邀请国脚宿茂臻、影视歌明星吴奇隆、周杰伦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以及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渠道,直接或间接地推广品牌。

3、被告刘钰辉2004年9月20日在中国互联网上以"德尔惠体育用品.cn"注册了中文CN域名。同时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有关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均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刘钰辉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www.
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是否可以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对此,本院予以查明、分析并认定如下:

针对以上焦点问题原告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认为:
一、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已经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告是德尔惠集团的母体公司,专业从事运动休闲鞋的生产、销售,下辖德尔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德尔惠轻工有限公司、德尔惠上海鞋业有限公司等。经过近20年的不懈奋斗和艰苦创业,业已发展成为中国运动鞋行业最具发展潜力的专业制鞋集团企业之一。在发展过程中,原告导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TQM),确保了产品质量。同时,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竞争,原告早在2001年9月就注册了注册号为1637420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项目为第25类的服装、腰带、防水鞋、足球鞋、鞋、袜、手套(服装)、领带],并以"超越就是进步"的企业精神和"宣扬个性、肯定自我"的时尚主题,赋予该商标全新的品牌形象和浓厚的品牌底蕴。如今,不但德尔惠品牌产品质量稳定,通过了各种质量认证,深受消费者亲睐,而且该品牌本身也在大量有效的广告宣传攻势下,已深入人心,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刘钰辉于2004年9月20日在中国互联网上以"德尔惠体育用品.cn"注册了中文CN域名。当在Internet Exploer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德尔惠体育用品.cn"并以"ENTER"键进入时,可以看到,在被告网页左侧居中处竟有明显的"德尔惠体育用品网"字样,且附有联系人的电话及地址。而该网页的其它大部分版面,则是一些利用该网页进行宣传、销售的体育用品图片。可见,被告注册该域名是为一定商业目的的。随着网络上商务活动的发展,网络域名已不仅是简单的网址号码,还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无论域名的注册者在该域名内是开展网上商务活动,还是提供信息服务,该域名均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成为其自身重要的商业标识。原告正欲以自己驰名的"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申请注册一个网络域名时,却发现被告抢先注册了与其自己毫无关系的"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该域名"德尔惠体育用品.cn"的主要部分"德尔惠",是对原告驰名商标"德尔惠中英文及图"的简单复制。被告对其域名的主要部分"德尔惠"不享有在先权利,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却为商业目的将原告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相混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很显然,被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已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的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由于域名作为识别代码所表示的网上地址和空间位置具有唯一性,因此被告在互联网上抢注"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妨碍了原告通过申请域名体现"德尔惠中英文及图"驰名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并凭借该商标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网络上获取商业利益。被告注册域名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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