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苏民三终字第0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齐新 ,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包场镇桥路村十组。
委托代理人陈建新,通州市张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恒荣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厂镇中华西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曹椿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峰,江苏南通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门市荣泰机泵厂,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飞鹫路。
法定代表人方云洪,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新,通州市张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方齐新因与南通市恒荣机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荣公司)、海门市荣泰机泵厂(以下简称荣泰机泵厂)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三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齐新、委托代理人陈建新,被上诉人恒荣公司委托代理人孟峰,原审被告荣泰机泵厂委托代理人陈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荣公司一审诉称:方齐新注册了"rootsb.com"网站,荣泰机泵厂为该网站的实际使用人,并对其进行推广。该网站中出现了"ISO9001,14001国际质量认证企业"、"2005年科技最新项目"、"产品密集多项专利技术"、"整机振动国内最小"、"产品返修率国内最低"、"属于3L专利技术上更新换代的新产品"、"开发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叶罗茨鼓风机叶轮"等多处虚假宣传的内容。本公司委托南通市公证处对上述虚假宣传内容进行了公证。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方齐新、荣泰机泵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删除在互联网上发布的虚假信息;2.方齐新、荣泰机泵厂在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方齐新、荣泰机泵厂赔偿恒荣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调查费用人民币2000元、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4.方齐新、荣泰机泵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方齐新辩称,"rootsb.com"网站是我注册,但并无公证书中的虚假宣传内容,南通市公证处所作的公证不真实。
荣泰机泵厂辩称,我厂并未注册"rootsb.com"网站,上述所谓的虚假宣传内容与我厂无关。
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7月,方齐新委托案外人黄裕注册及管理"rootsb.com"网站,网页的文字信息和图片信息均由方齐新提供。
2005年3月2日,经南通市海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核准,方齐新与案外人方云洪、方齐中登记设立了合伙企业荣泰机泵厂,三人均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2005年5月方齐新退出合伙,2006年4月4日就此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荣泰机泵厂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销售、修理鼓风机、真空泵、机泵。
2005年11月11日,恒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骏、孟峰在南通市公证处对"rootsb.com"网站及"百度引擎竞价排名系统"网页的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rootsb.com"网站的首页上方为"上海林怡罗茨风机设备公司"、"上海兴钰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下方则有"罗茨鼓风机,ISO9001,14001国际质量认证企业.罗茨风机,十佳著名品牌,2005年科技最新项目",在"产品特点"栏内有"产品密集多项专利技术"、"经机泵校验、测试中心按国标检测,整机振动国内最小"、"选材精良,流水线无选择装配,零部件可互换,产品返修率国内最低"等事项,并注明生产厂家"海门市荣泰机泵厂联系电话:0513-2985532"、"厂址:江苏省海门市新海工业开发区飞鹫路18号 海门市荣泰机泵厂"、"业务经理:方齐新"等内容;该网站""网页下方有"南通地区罗茨鼓风机价格最低,质量稳定,结构先进,属于在3L专利技术上更新换代的新产品";""网页上方有"学习恒荣3L专利型线的技术,吸取有用处的经验,开发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叶罗茨鼓风机叶轮"等内容。诉讼中,法院就上述宣传内容书面通知方齐新、荣泰机泵厂限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方齐新、荣泰机泵厂均不能提供。
"百度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系统"网页显示"关键字罗茨风机当前的竞价情况为","当前排名:第1名 网站名称:专业罗茨风机 罗茨鼓风机制造 URL地址: 竞价价格:¥3.13元"。荣泰机泵厂为在百度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系统上推广"rootsb.com"网站,向百度公司支付了技术服务费4000元。百度公司开具了经营项目为"服务费"、用户名为"aitehm"、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的发票。
另查明,上海林怡罗茨风机设备公司、上海兴钰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均未进行工商登记。
恒荣公司于2004年9月23日经海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企业名称"南通市恒荣机泵厂"变更为"南通市恒荣机泵厂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三叶罗茨鼓风机、真空泵等。"恒荣"商标注册人为恒荣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鼓风机、真空泵等,并被认定为2005江苏省著名商标。恒荣公司及其产品先后被评为2005年度南通名牌产品、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恒荣公司因"3L22、3L32、3L42WD三叶型罗茨鼓风机"于1997年度获江苏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一种罗茨泵渐开线多叶叶轮"获江苏省十佳专利项目。恒荣公司为此次诉讼,支付了公证费人民币2000元、律师费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荣泰机泵厂系"rootsb.com"网站的实际使用人。首先,"rootsb.com"网站虽为方齐新个人注册,但其网页内容仅用于宣传荣泰机泵厂及其产品。尽管网页同时还标有"上海林怡罗茨风机设备公司"和"上海兴钰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但上述两家企业实际并不存在,网页上标注的企业只有荣泰机泵厂是真实存在的;其次,方齐新同时又是荣泰机泵厂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专门用于宣传合伙企业及产品信息,也应视为代表荣泰机泵厂所为。方齐新称2005年5月后已非荣泰机泵厂的合伙人,但因荣泰机泵厂未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方齐新在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前,对外仍为荣泰机泵厂的合伙人。第三,荣泰机泵厂为推广"rootsb.com"网站向百度公司支付了推广费用。虽然发票的用户名是aitehm,并非推广"rootsb.com"网站的费用发票,但由于该发票系开具给荣泰机泵厂,且经营项目为"技术服务",荣泰机泵厂亦未能说明及提供证据证明百度公司为何开具此发票,故应认定荣泰机泵厂系"rootsb.com"网站的实际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