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陕西将对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近日共同制定并下发了《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督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的下列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予以记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取消在本地区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在本地区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取消本地区一定时期内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招标投标违法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及其处理依据;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办法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陕西省还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为记录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循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