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化改革起步早,是全国较早开展统一招投标平台建设的省份之一。目前,全省所有地级市和应该建立的县(市、区)已全部建立招投标中心,1147个乡镇(街道)有1051个建立了招投标中心,形成了市县乡三级招投标平台网络体系。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对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干部廉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促进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的问题仍然突出,许多问题还没有解决,为此,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一分析,对如何应对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 当前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
1、行政权力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违纪违法案件频发多发。主要表现在:一是“权力标”及“关系标”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法招标意识淡薄,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往往以时间紧、任务重,或以应急工程、特殊工程、保密工程为由,随意简化程序和变更招标方式。有的非法使用行政权力,违反操作程序,在招标前就与投标人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进行陪标;有的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人开绿灯。二是一些领导干部直接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有的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通过身边工作人员、亲友或中间人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有的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有的明确授意、指使、照顾某投标人,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等等。据统计,2007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共查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199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2.2亿元。2006年至2008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共涉及县处级干部141名、地厅级干部19名。
2、招标人场外运作,规避招标。一是将造价高的单项工程肢解为多个子项,各子项的合同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如,有的单位将办公楼装修工程肢解为楼地面石材、楼地面木地板、墙面涂料、吊顶等项目对外单独发包。二是以“大吨小标”的方式,设法将工程概算降低到招标限额之下,确定承包企业后,通过设计变更等手法,调整项目规模,按实结算工程款。三是有的项目主体工程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后期工程和附属配套工程、二期工程则搞场外交易,放长线钓大鱼。
3、投标人串标抬标,排斥他人。一是投标人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相互勾结和串通,通过事先约定投标报价的方式,控制中标结果,达到抬高中标价,轮流做庄共享利益的目的,使国家利益受损。这类串标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在被查处的案件中,多因串标合谋者在投标文件中留下蛛丝马迹而败露。二是招标人或代理公司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况,双方搞桌下交易,通过精心设计和安排,让意中人中标。串标抬标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不仅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招投标正常秩序,而且容易滋生腐败。虽然有为数不少的串标、围标案件被依法查处,但由于受巨额利益的诱惑,还是有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4、评标专家丧失原则,定向评标。一是打极端分,故意抬高或压低某投标单位的评分。这种专家往往抵挡不住“红包”的诱惑,见利忘义,在评标中为特定的投标企业“保驾护航”,做出出卖人格的事情。二按业主意向评标,不讲原则,丧失立场。这种专家以为评标委员会要向业主负责,应按照业主的意向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导致评标过程中,不敢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过多的考虑业主的想法,甚至主动去揣摩和询问,最终沦落为“暗箱操作”的工具。
5、代理机构专业不专,立场不公。代理机构遍地开花,给市场带来了新鲜血液,促进了招标投标事业的蓬勃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性不强,专业人员欠缺。部分代理机构代理能力不足,尤其缺乏大型项目招标代理实践经验。二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齐,鱼龙混杂。部分从业人员不讲职业道德,在从事代理业务中投机取巧,中饱私囊,严重败坏行风。三是站错立场,定错标准。有代理公司虽然处在中介的位置,却未站在公正的立场。在代理活动中,以招标人的意图和想法为标准,给招投标市场带来不健康隐患。四是唯利是图,明知故犯。部分代理公司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结成利益小团体,为团体成员大开绿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排他性条款,或者团体成员相约轮流坐庄,相互陪标,代理公司从中收取好处费,损害国家利益。
二、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的突出矛盾,是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已有近十年时间,所对应的市场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其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市场环境需要。如《招标投标法》第37条允许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而实际运行情况表明,招标人代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评标结果,妨碍公平和效率原则。又如,《招标投标法》第53条明确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缺乏明确认定串标行为的规定,给实践中界定和查处串标带来了难度。另外,各地在制定地方、部门规章制度时,由于对法律的理解存在不一致,往往出现一些偏差,使得这些规章制度在指导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前后矛盾、操作困难的情况。
2、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起不到震慑效果。一些法律条规定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较轻,导致违法违规成本相对偏低。《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以罚款为主,且最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这些处罚措施和力度与投标人违法行为得逞后所得利益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阻止投标人为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如温州某市政工程串标案,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先后从中标单位分取好处费1216万元。后经法院审理,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2年、缓刑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处5万元至80万元的罚金。仅此来看,现行法律对于串标的惩处与串标成功获得的超额利润相比明显偏轻,难以有效遏制不法企业与个人的投机心理。招投标监督部门对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直接进行调查取证,在实际工作中阻力很大,违法行为又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同时,由于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及权钱交易等现象存在,使得调查处理难度更大。这也造成了很多行为人抱有侥幸心理,助长了违纪违法行为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