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此规定进一步肯定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通过积极开展检察业务,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一,对民营经济组织涉讼的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机关要加大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监督力度,积极发挥抗诉职能,与法院一道全力排除行政壁垒、行业垄断,扼制商业欺诈,营造信用环境,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民营企业主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这类申诉案件,基层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集中力量,认真调查处理。
第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积极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经常性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民营经济组织释疑解惑。
第三,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特别是应当加大力度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税款征收、市场监管、环境监测、招标投标管理、检验检疫、报关审证、签证办照、执行裁判等职务之便,索取民营企业钱财的贿赂犯罪案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行为,给民营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案件,或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民营业主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也要坚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