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法律适用

2010年05月07日17:20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申请人:

  姓名:童村,

  性别:男

  年龄:29岁

  籍贯: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新海村

  现住址:海口市秀英区新海村

  电话:0898-68287364 0898-68716533

  被诉人:

  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

  地址:海口市大同路33号

  邮政编码:570102

  办公电话:0898-6778001 0898-6711542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中国银行行长)

  办公电话:0898-6796038

  负责人:何某(男,中国银行海甸支行行长)

  办公电话:0898-6256503

  请求事项:

  一、 请依法裁定被诉人履行劳动合同内的社会保险责任;请依法责令被诉人补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金。

  (1) 养老保险;

  (2) 失业保险;

  (3) 医疗保险。

  二、 本仲裁费用由被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1996年4月1日,本人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签订劳动合同,被聘用为临时合同制经济民警(保安员),2004年5月26日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详见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公证书)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应在本人工作期内依法给本人缴纳和代缴足额各项应交的社会保险保险金,但事实上,被诉人其未完全履行其应履行的责任,未替本人缴纳完应交的各项社会保险金,却扣划足了我们个人应纳的保险费。

  一、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上现只缴纳了两年零三个月的保险费,只从2002年3月缴纳至2004年5月。(其应从1996年4月起缴满2004年5月)

  注:附养老个人账户清单;养老保险历年实际缴费工资清单各一张。

  二、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表,只记录了从2002年至2004年只有十六个月实缴(2002只有十月份缴费,2003年一月份二月份欠缴2004年缴至五月份),其它不是没有记录就是欠缴。(其应从1996年4月起缴满2004年5月)

  注:附就业局个人缴费记录表;地税缴费清单各一张。

  三、 医疗保险:《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证》至今还未发。经协商获知医疗保险一样未给交完。

  本人多次曾与被诉人有关负责人多次协商,至今协商未果,按法律规定内仲裁时效为60日之期快到,再也无法继续跟其协商下去。特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综上所述,显然被诉人之行为是违法的,明显侵犯了本人应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华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二、第七十三条规定。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责令被诉人给本人缴纳足额的所有各项社会保险金。

  此致

  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件;

  3、书证_____________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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