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3

2010年05月07日17:20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廖赣民 性别:男 年龄:54 民族:汉 电话:

  被申请人:江西省西林科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昌北,麦园,玉屏西大街终点

  法定代表: 电话:

  第二被申请人:江西省师范大学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 电话:

  第三被申请人:江西省师范大学 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 电话:

  请求事项:1.工伤住院的伙食补助费6300元公,交通费20元,护理费用1800元,经济补偿2030。

  2被扣的工伤工资7060元,经济补偿3570元,赔偿金53150元

  3.出院后的药费:240元车票费40元,经济补偿70元。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给付申请人每月2倍的工资14000元

  5补交2007年的医保(2697.12元),2007年的养老保险(2000元)

  和2007年失业保险(332.28元)。经济补偿1257.36元,赔偿金31433.80元

  6休息日的加班工资7004元,加点工资567元,经济补偿1892.75元,赔偿金47319.75元

  7为申请人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否则造成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并按伤残等级给付伤残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伤残就业补助费。

  8判决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7年6月应聘到被申请人:江西省西林科实业有限公司当电工,多次提出签定劳动合同被申请人都不理采,并当作区劳动监察大队高队长的面不肯与申请人签定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公开违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应当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五条规定。

  在工作期间,经常安排加班加点拒不付加班加点工资,残酷剥削工人的绝对剩余价值,也违犯了《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应当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007年11月17日申请人为完成被申请人安排的维修MMT车间照明工作时,由于管道脱落跌至腰椎骨骨折,被申请人虽派专车并由人事部长送至南昌洪都中医院医治也派了专人护理了一个月,后来就经常停付医药费造成停医停药延误治疗,结果至使申请人被断椎骨变形造成残疾,违犯了《江西省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关于医疗费用支付的规定:工伤职工在抢救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又不给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违犯了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

  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都拒绝给申请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企图逃避责任违犯了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在申请人住院其间不给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期护理费,还克扣申请人的工伤工资和福利,被申请人违犯了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申请人出院后被申请人又不肯报销工伤病后续的医药费和车费违犯了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给办理停工留薪期,恶意缩短停工留薪期迫使申请人带病工作,又克扣工伤工资和福利,侵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被申请人还用危害申请人病体的工作安排来逼申请人辞职,企图逃避给申请人造成伤残的经济责任,违犯了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不签劳动合同不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违犯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

  申请人通过网络向第三被申请人党委投拆第二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违法行为,也无人过问,以缺师德,何为人师?申请人还亲自去第二被申请人处要求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也遭到拒绝,更使被申请人变本加利迫害申请人,因此请求判令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连带经济责任!

  此致

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廖赣民

  200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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