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购房合同纠纷案烟仲字XX号已由贵会立案受理,根据《烟台仲裁委员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该案原仲裁请求基础上,申请人现追加如下仲裁请求。
追加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首付款2811137 元;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484102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其垫付的相关费用431958.80元;
4、追加仲裁请求而产生的相应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12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签订了《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发达公司用申请人支付其的全部工程款用于购买申请人在建的商品房,并约定由被申请人提供按揭贷款的人员的名单,申请人帮助其办理按揭贷款。2004年12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购房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购买申请人建筑面积约为1072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商品房价格以申请人开盘价为准,并给与被申请人5%的优惠。购买商品房位置位于阳光国际购物广场-2.00米标高层,位置详见附图阴影部分。购房合同签订后,为实现双方在《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按揭贷款的需要,被申请人提供了xx的名单,申请人与上述人员分别于2005年1月及2005年8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本应全面、适当履行义务,然而,至申请人提起追加该仲裁请求之日,被申请人仍拖欠购房首付款2811137元,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违约金484102元。除此之外,在被申请人办理房产证时,申请人为其垫付印花税、契税、登记费共计431958.80元。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首付款2811137元及申请人为其垫付的款项431958.80元,并要求其承担违约金484102元。上述仲裁请求,请仲裁庭查明事实后依法给予支持!
此致
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