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

2010年05月07日17:29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复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之间因股票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只要双方当事人间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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