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申诉人(被反诉人):XXX,女,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郑卓雄 梁硕南。
被诉人(反诉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案由: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等争议
申诉人与被诉人上述争议一案,本会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和被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本案现已审结。
申诉人诉称:我2000年3月1 El入职被诉人,因工作出色,先后由普工提升为检查员,再由检查员提升为操作员。2004年2月之前的基本工资849元,2004年3月开始月基本工资为882元。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3年5月31日至2004•年5月31 M。我每月工作30-31天,每天工作1.0.5至11.5小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无休息,但被诉人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也不为我办理社会保险。2004年3月21 El,被诉人无理将我辞退,并不依法结算工资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被诉人:一、支付2004年3月1 EIb 3月21 El的工资1632元(其中力工资1002元)及拖欠工的经济补偿金408元 -----、支付2004年1月至2月被克扣的假期工资和力口班工资1647元(其中假期工资564.5元,加班工资1082.5元)及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12元; 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9848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4924元; 四、补缴申诉人入职以来社会保险;五、被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被诉人辩称:一、申诉人属于擅自离职,公司从没有作出过辞退决定。2004年2月21 E/曾因上班时间聊天,影响他人工作被记警告处罚。2004年3月21 E/,班长临时安排申诉人到其他线顶位,申诉人故意不理不睬。之后,SMT课长把申诉人叫到办公室处理。申诉人的认错态度非常恶劣,同时在办公室大声的严重撞上司,当场说出要求公司辞退他,并赖在办公室不走,影响
其他员工的工作。申诉人的•行为纯属耍无赖的做法,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奖惩条例,对申诉人不服从工作安排并严重顶撞上级行为给予了记大过处罚处分。出于对员工负责,3月22 E/厂长助理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并要求申诉人做一份检讨,但没想到申诉人态度依然恶劣,拒不认错。鉴于此,公司当场给她停职检查5天的处理,期间是3月22 E/至3月26 E/。按公司规定,停职检查期满后申诉人需再回公司上班。3月27 El,申诉人没有到公司来上班,公司几次打电话通知,她都没有来。4月6 ,在旷工10天的前提下,公司按规定给予其自动离职处理。申诉人擅自离职前的岗位是SMT设备操作员,公司花费了大量时间培养,属于工厂的重要岗位,没有严重事由是不会轻易调整。申诉人的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直到目前,该岗位仍没有合格的人员顶替。申诉人的行为给公司管理带来很大破坏。按照公司规定,擅自离职人员的薪资不予结算发放,并需追究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求驳回申诉人的全部不合理申诉。
同时,被诉人提起反诉称:申诉人尚在合同期内,按照劳动法规定,离职需提前30X申请和办理交接。而申诉人擅自离职,未提前30天通知和进行工作交接,所以要求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在SMT设备操作员身上,公司花费了大量时间培养,属于工厂的重要岗位,人员安排紧凑。申诉人的擅自离职给工厂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根据SMT生产线的生产日报表,申诉人擅自离职前的3月15 EIgE 3月21 El,SMT-C线的贴片点数平均是160265点/班,擅自离职后3月22 El到3月29 El,贴片点数下降为平均114665点/班,前后产量下降了28•.4%,据此计算,离职后lOX共减少产量456002点,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1400元(SMT贴片的加工费用是0.025元/点),而且产品品质隐患大大增加。另外,公司培训一个合格的操作员需要6个月时间,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操作员岗位理论培训和三个月的上岗实习操作,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在000元以上。反诉请求申诉人:一、支付擅自离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赔偿金839元;二、赔偿擅自离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1400元和培训费用3000元。
申诉人就反诉请求辩称:申诉人是被无理辞退的,并不是擅自离职,不存在申诉人要补偿被诉人的损失,而且损失是要有票据的,被诉人的要求没有依据,不应支持。
本会查明: 申诉人于2000年3月1日入职被诉人,先后任普工、操作员。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3年12月1 EI~2004年11月30 EIo
被诉人每月15日前以银行转帐形式发放上月工资, 申诉人任操作员期间的月工资人民币889元,包括底薪469元、职务补贴330元、工龄补贴50元、全勤奖40元,另有数额不等的勤工丰I叫占(加班工资),当月值夜班的加发夜班补贴130元。被诉人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电脑刷卡考勤。2004年1月1日至2月29 El, 申诉人平时加班62.5小时,休息日加班112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8。5小时,被诉人l、2月份分别支付加班工资人民币100.50元、402元;2004年3月1日至3月2l EI,申诉人平时加班56.5小时,休息日加班68小时,被诉人未支付加班工资。此外,2004年春节被诉人统一放假时间为1月12 EI~i月30 El,被诉人仅支付1月22 E1~24日的有薪假工资120.32元,其余’为无薪假期。2003年12月至2004年2月, 申诉人的实发工资分别为人民币1271元、385.24元、1329.89元。
2004年3月21 E/,申诉人所在SMT生产线C线班组组长要求申诉人到其他线顶替他人岗位,但申诉人不同意其工作安排。后部门课长找申诉人谈话,双方发生冲突,当即开具了《人事变动/奖惩表》,决定对申诉人给予除名处理。该表由申诉人向本会提供,其上有课长签名,同时写明“部门经理以上人事变动/奖惩须总经理审批”; “奖励、处罚人事变动,员工可在审批生效前提前签名,此之外的人事变动,均于审批生效后签名”。此后,申诉人未继续上班。但被诉人辩称上述奖惩表只有部门课长签名,尚未生效,同时主张2004年3月21 El以不服从“上级领导、屡教不改”为由对其给予记大过处罚;3月22 El因申诉人没有主动认识错误
而对其从重处罚,勒令停职检查5天(3月22 EI_~3月26 E1);此后,被诉人曾电话通知申诉人回公司上班,但申诉人已擅自离职。被诉人就上述主张提供了记大过处罚和停职检查的两份《人事变动/奖惩表》及证人证言为据,奖惩表未有申诉人签名;证人均系被诉人的在职员工,未出庭作证。申诉人对被诉人的上述主张及证据均不予确认。双方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被诉人亦以擅自离职为由未支付申诉人2004年3月份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