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越俎代庖 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撤销工伤认定

2010年05月07日17:38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工人受伤,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结果仲裁委却委托劳动行政部门对该起事故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这起工伤认定是否合法有效?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工伤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仲裁委委托工伤认定

  巫山县恒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建司)承建该县技术监督局综合楼工程,周崇琼在该工程工地做工,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去年1月12日,周在做工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

  周遂向巫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巫山县仲裁委受理该案后,于2月16日委托巫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社局)对周受伤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劳社局受理并进行了调查后,认定周崇琼受伤性质系工伤。恒丰建司不服,向巫山县人民政府提起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对周崇琼的工伤认定。但恒丰建司仍不服,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巫山县劳社局具有主管本行政区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其受仲裁委的委托后即进行立案调查,并在法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的执法主体和程序合法。周崇琼虽与恒丰建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周在恒丰建司工地上摔伤,应认定为工伤。巫山县劳社局依法对周崇琼的受伤作出工伤认定于法有据,即予以维持。

  但恒丰建司仍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以看出,巫山县劳社局接受仲裁委的委托对周进行工伤认定,违反该《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启动程序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二审法院在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撤销巫山县劳社局对周崇琼的工伤认定。

  法官评析

  市二中院行政庭法官张建平对本案进行了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的启动程序首先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仲裁委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劳动行政部门对受害人受伤性质作出认定,以此取代受害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考虑仲裁委的委托行为有利于提高解决该争议的效率,法院是否可将劳动行政部门的受理行为作为工伤认定机制的改革和探索之举而予以认可呢?

  美国学者罗尔斯认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通过程序来体现。今天,行政程序发达与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从本案看,首先仲裁委的委托行为侵害了受害人是否申请工伤认定的选择权。其次作为受害人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居中裁判者,仲裁委应保持中立地位。仲裁委代替受害人单方面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公平,有违仲裁委的中立原则。

  综上,劳动行政部门对不符合工伤认定程序条件的请求事项予以受理,属于受理程序违法。虽本案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可确认受害人的受伤属工伤,且仲裁委的委托行为也可能有利于高效率解决伤害人与用人单位间的争议,但程序的价值绝不仅仅在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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