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仲裁的纠纷不能单方向法院起诉

2010年05月07日17:44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市区黄女士于2003年11月16日购买了市区某楼盘的一套商品房,在与开发商市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她按约支付了所有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并且交纳了200元的双证代办费,由开发商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04年10月30日,房屋交付使用,但由于开发商土地面积超标,又未能及时补交土地出让金,致使黄女士的土地使用权证在2005年10月28日才办出。为此,黄女士认为这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延期办证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违约金11484.5元。

  由于当时黄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如有纠纷,走仲裁途径,所以黄女士就按约定于去年底上诉至仲裁委。但时至今日,这一纠纷还未得到解决。本来,这起纠纷是由于房产公司建筑面积超标导致土地证延期办证的,按照合同规定房产公司要赔偿购房户损失,但是仲裁委认为购房户没有实际损失,说房产公司不用承担责任。对此,黄女士很不理解也不能接受。她想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她的律师告诉她,因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所以她不能向法院起诉。

  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周国飞律师昨天对记者说,《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也就是说,公民对房地产纠纷事项订有仲裁协议的,只能向协议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单方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但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

  目前此类纠纷并不少见,如何更好地解决问题,切实保障购房户的利益,周国飞律师认为,首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双方要明确逾期办证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要清楚。如果约定是走法院判决途径的,如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还有一个救济途径,即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但仲裁裁决之后,就不能上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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