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说来,涉外仲裁案件的审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独立公正地做出裁决。
一、以事实为依据
以客观事实作为裁决的依据,是仲裁的根本原则。事实没有查明,责任就难以分清,适用法律就可能出现错误。仲裁庭要做出正确的裁决,就必须查明案件的发生、经过、现状和双方当事人争执之处,查明核实记载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仲裁庭查明事实的途径主要有:
(一)争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以及所提供的证据。仲裁庭将认真审核当事人的陈述,找出陈述中一致的地方和有争议的地方作为裁决的依据。同时仲裁庭认真甄别证据材料的真伪,查明事实的真像。
(二)仲裁庭对事实的调查。仲裁庭调查包括庭外调查和开庭调查。当事人员有举证的责任,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证据来判明真伪。如果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但要注意的是,举证的义务在当事人,仲裁庭只在认为有必要时才进行庭外调查。
(三)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鉴定部门做出专家报告或鉴定结论。在专家和鉴定人行使仲裁庭指定的职责时,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并且当事人也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部门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以供审阅或鉴定。
二、以法律为准绳
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确定准据法,按适用的法律规定分清当事人各方的责任,确定违约救济方式和损害赔偿的数额。仲裁庭在确定适用的法律之前和审理案件之时,给予双方当事人以充分的机会就适用法律和法律观点进行口头及书面的陈述和辩论。
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在他们的合同中或单独的仲裁协议中约定争议的适用法律或约定适用法律的冲突法原则的,仲裁庭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仲裁庭决定适用法律后,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文本,也可以自行搜集该法律文本。
在涉外仲裁中,适用的法律对有关争议未做规定的,仲裁庭可以参考或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包括国际贸易惯例和其它行业惯例;仲裁庭在参考或适用国际惯例时,仍然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因为国际惯例不是国家或国家机构制定的条约,不具有当然的普遍的约束力,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惯例时,惯例才对该合同发生效力。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国际惯例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考或适用与案件相适应的国际惯例,以求争议公平合理地解决。
三、公平合理,独立公正
公平合理是法律和国际惯例的内在精神。法律和国际惯例的规定再周密,也不可能对所有的事情均做出明确的答案。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伸缩性较大,或者法律的规定模棱两可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按照纠纷的实际情况,填补法律的缺漏,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公平的,对案件本身来说是合理的。
独立、公正,是指独立的审理、公正的裁决。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在仲裁案件的时候,其地位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干预,包括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仲裁员站在一个公正的第三方的立场上仲裁案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严格按仲裁规则办事,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决,各方当事人该承担多大责任就承担多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