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阶段能否财产保全

2010年05月07日17:45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王叶锋出事时,一对双胞胎女儿出生还不满一个月。如今,她们已经上幼儿园了。王叶锋的赔偿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一家人日子之艰难可想而知。面对记者的照相机,她们一脸茫然。

  前不久,诸暨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与工伤待遇有关的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原告何江均实际尚应支付被告王叶锋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合计58.38万余元,被告诸暨市城东新加州大酒店(以下简称新加州大酒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何江均不服判决,向绍兴中院提出上诉,目前,二审尚在审理之中。

  此前,王叶锋是新加州大酒店的厨师,何江均是承包该酒店厨房的厨师长。2004年6月14日下午,王叶锋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一级伤残,从此卧床不起。酒店老板和厨师长何江均相互推卸责任,厨师长说王叶锋与酒店是劳动关系,酒店老板表示王叶锋与厨师长是雇佣关系。费尽周折,王叶锋的伤终于认定为工伤。

  就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知道结果对其不利的酒店老板却将酒店转让给别人,还把诸暨市区的一套100多平方米的私宅也卖掉。对于这种变卖财产的行为,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无法进行制止,王叶锋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而徒呼奈何。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外),而对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则没有作出规定。当事人只有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种尴尬状况不利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由此引出的一个问题是:是否可以在劳动仲裁阶段引入财产保全措施?

  酒店厨师上班途中惨遇车祸

  2003年9月,王叶锋经诸暨市区的新加州大酒店厨师长何江均介绍,到这家酒店(系个体工商户)工作,工种为厨师,工资每月12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酒店业主金永标将厨房承包给何江均,双方口头约定:总工资为每月7500元,工资发放时,由何江均向酒店领取,然后转发给王叶锋等五名厨师。

  2004年6月14日下午4时许,王叶锋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家里到新加州大酒店上班,途经暨阳街道应山村处,与一辆中型自卸货车相碰撞,造成王叶锋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诸暨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王叶锋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住院治疗,王叶锋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而新加州大酒店仅仅支付了1000元。

  后经鉴定,王叶锋之伤致残程度为一级伤残,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

  这对于年轻的王叶锋及其家人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王叶锋初为人父,膝下有一对牙牙学语的双胞胎女儿,本来主要靠他的收入来维持生计。这下,家里一下子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

  历时四年一波三折终定工伤

  2004年8月30日,王叶锋向诸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诸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申请后即作调查,认为王叶锋与金永标开办的酒店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由当事人向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王叶锋的申请,于2006年1月7日作出仲裁裁决,认定王叶锋与金永标开办的新加州大酒店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随后,诸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王叶锋要求重新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并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认为王叶锋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王叶锋的受伤属工伤。

  新加州大酒店业主金永标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于2006年6月26日向诸暨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诸暨市政府经审查后,决定对诸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予以维持。

  金永标仍不服,向诸暨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法院审理后认为,诸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王叶锋和新加州大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和王叶锋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认定王叶锋所受的伤为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遂依法判决维持诸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金永标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诸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2007年1月11日,绍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关于王叶锋所受的伤是否为工伤的争议终于尘埃落定。

  工伤待遇之争未有定论

  认定了工伤,王叶锋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就有依据了。他继续委托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朱轩为代理人,向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新加州大酒店支付工伤待遇费用67万余元。

  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根据被诉人新加州大酒店的申请,同意追加何江均为第三人。

  2007年9月5日,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王叶锋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对王叶锋合理的申诉请求,予以支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裁决由何江均付给王叶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伤残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403386.13元,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新加州大酒店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裁决书作出后,新加州大酒店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新加州大酒店对自己承担责任没有异议。

  何江均不服,把王叶锋、新加州大酒店推上了被告席,诉请法院确认他对王叶锋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叶锋在新加州大酒店工作,在上班途中受伤,事实清楚,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鉴于何江均向新加州大酒店承包了该酒店的厨房,王叶锋实际系受何江均的雇佣,工资也向何江均领取,故何江均应承担王叶锋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鉴于实际用工人何江均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故新加州大酒店作为分包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并根据王叶锋的伤势等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即何江均实际尚应付王叶锋经济损失58.38万余元,新加州大酒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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