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延长

2010年05月07日17:47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根据 《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法完善了现行申请时效期间制度。一是延长了申请时效期间。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是针对实践中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不敢申请仲裁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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