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受案范围交叉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劳动争议或违法行为,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目前,两部门受理案件范围的划分,是依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和1993年劳动部颁布的《劳动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及有关规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规定为: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减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我国《劳动监察规定》中规定劳动监察的内容为: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3、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6、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8、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9、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10、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11、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12、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13、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从上述仲裁和监察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来看,规定仲裁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与规定监察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存在明显的交叉。其受案范围交叉的案件类型主要是: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履行劳动合同等三类案件。
受案范围存在交叉的三类案件中,社会保险争议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参加社会保险、虽然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但不按规定缴费、缴费工资基数不实等。劳动报酬争议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生活费、经济补偿金或降低职工工资等。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主要表现为执行、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
去年,我市仲裁机构受理社会保险争议、劳动报酬争议、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等三类案件共13216件,其中社会保险争议1411件,劳动报酬争议6815件,履行劳动合同争议4990件,这三类案件占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总数的95%;监察机构受理上述三类案件6248件,占监察机构受理案件总数的73.6 %.由此可见,这三类案件占到仲裁和监察受理案件量的绝大部分,如果处理不好交叉的问题,将对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乃至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对上述三类受案范围有交叉的争议,当事人既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据对我市18个区县的调查,实践中,对这三类案件究竟是由仲裁机构受理还是由监察机构受理更为妥当,市区两级仲裁和监察部门虽然存在不同意见,但大都能互相协商,妥善处理。其主要做法是:
(一)社会保险争议受案范围按照我局《会议纪要》的精神划分。由于近年来社会保险争议受案范围交叉的矛盾比较突出,2001年我局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进行了划分:因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违法行为的,由监察机构处理;因缴费工资基数不实发生争议的,由仲裁机构处理。目前,我市绝大部分区县均按《会议纪要》划分的范围受理有关社会保险争议。
(二)依当事人的选择。许多区县的仲裁和监察部门在处理受案范围有交叉的案件时,依照当事人的选择受理。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由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选择监察的,由监察机构受理。
(三)诉前引导。有些区县如西城、宣武、崇文、丰台、门头沟、房山等区县的仲裁和监察部门,在当事人申诉或举报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者监察。对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需快速解决及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件,一般引导当事人选择监察;对需要判断是非、确认劳动关系及案情较复杂的案件,一般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
(四)立案后的引导。对于有些交叉案件,仲裁或监察立案后发现无法处理,比如,申诉请求超过60日仲裁时限、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等,仲裁部门一般通过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方式,引导当事人选择监察或法院;如果被监察主体法人逃匿、下落不明等,监察部门则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或与仲裁部门协商将案件移送仲裁。
(五)集体争议由监察受理,或协商后由监察或仲裁处理。集体争议由于人数众多,对社会危害较大,一般以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居多,比如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且需快速处理解决,因此,有些区县对此类集体争议案件一般由监察受理。对于案情较复杂的集体争议,经协商后,由监察或仲裁处理。
(六)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处理小组处理。我市各区县按照市局的要求,均成立了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遇有突发事件时,由领导小组负责指挥,仲裁、监察、信访、工资、保险等部门共同配合,协商处理。
目前,我市大部分区县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工作是由同一位主管局长分工负责,两部门在受案范围问题上出现分歧时,一般都能较好地协调处理。有些区县仲裁和监察部门相互间还建立了受案交流制度、疑难案件研究制度;有的区县实行了仲裁、监察、信访三位一体联合接待制度等。这些制度、措施的建立和实施,对仲裁和监察工作在出现分歧和交叉时的互相合作、防止推委扯皮、方便当事人以及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