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广东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食品当药品虚假宣传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韶关市武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韶关市某药业有限公司作出的[2008]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8年5月7日,韶关市武江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韶关市惠民北路某药店和工业西路某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摆放在货架上销售的“青海格拉丹东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藏欢宝胶囊”商品每套夹带一份“藏药中的补肾精品、添精益髓、固本强肾”内容的广告单页印刷品,将“藏欢宝胶囊”宣传为用于“肾虚及房事过多,年老体弱引起的阳痿早泄、性欲淡漠、性功能低下、遗精滑精、射精无力、腰膝酸痛、尿频尿急及前列腺炎、前列腺肥大增生、保证男性器官二次发育等作用。青卫营食准字[2002]第148号核准该产品所属类别为食品;适应人群为中老年人群;注意事项为本品不可代替药物。
武江区工商局立案后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查实“藏欢宝胶囊”是青海格拉丹东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营养食品,委托陕西沃尔斯特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销售。2008年4月9日,韶关某药业公司通过陕西沃尔斯特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韶关地区业务代表购入该产品,每盒价格74元,共购入18盒。尔后,韶关某药业公司以每盒78元直接送货到上述两药店,两药店分别购进5盒,均以每盒98元出售。某药店没有售出,某大药房售出1盒。
6月11日,武江区工商局对某药业公司作出[2008]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从2008年4月9日起开始销售由青海格拉丹东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营养食品“藏欢宝胶囊”,在给多家药店供货的商品中每套都夹带一份极其虚假、夸大该产品功能的宣传单,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依照该法第24条第1款,决定对某药业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的处罚。
某药业公司不服,申请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同年8月1日,该局作出韶工商复决字[2008]第2号《复议决定书》,维持武江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某药业公司不服,于8月19日向韶关市武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韶关市武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 [2008]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某药业公司从陕西沃尔斯特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韶业务代表购入“藏欢宝胶囊”后,再批发给两药店出售,在其出售给两药店的“藏欢宝胶囊”中夹带的印刷品广告,直接对性功能的促进作用进行了极其虚假、夸大的表示,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误解。某药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规定。武江区工商局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2008]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一审宣判后,韶关市某药业有限公司不服,向韶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该院经审理后,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