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号)

2010年05月10日07:29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被处罚单位:海南绿岛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蓝天路33号京航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李柏延

海南绿岛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查,2007年12月1日至4日,你公司在接待“HIG-20071201”(行程表编号为:460700335059)旅游团队过程中,所委派的导游刘根香擅自改变旅行社旅游行程表的安排计划,增加旅游服务项目,带游客去万宁兴隆观看红艺人表演;不按国家规定收费,以160元/人的价格收取游客三亚大小洞天景区门票费,而景区公告门票价格为55元/人,造成12月3日当晚该团50名游客集体拒绝入住旅行社安排的酒店,在三亚的旅游车上坐至第二天天亮的重大旅游投诉,严重侵害了游客的利益,对我省的旅游形象造成极坏的影响。你公司的以上行为已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且违规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39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第5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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