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土地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听证)终结后,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结论。它反映出土地行政执法机关的水平,因此,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然而现实中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其要求相比,却显得粗糙、简单、不够规范,由此导致当事人上访、起诉以至“执行难”等现象的发生。
因此,规范土地处罚决定书是一项重要而且紧迫的工作。首先,这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处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强制执行力,是执行的根据,它将法律的理与力通过处罚而得以实现。如果我们仅依据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如下”几项结果执行,则不符合现代依法治国的精神。
其次,是宣传说服的需要。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具有强制性,而且还具有宣传说服的功能。它向当事人及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处罚决定是依法作出的。既然如此,其处罚就必然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说理透彻。一个好的行政处罚决定,能说服群众,使公众满意,让当事人诚服,真正树立起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权威的形象。反之,就会使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产生抵触情绪,致使影响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要规范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实现其价值,笔者认为,有必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树立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意义的正确认识。不仅把它看作是实施法律和宣传法制的工具,更应认识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社会各界和当事人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方式。
第二,在制作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样式即首部、事实、理由、结果和尾部五个组成部分的要求来写。但是,对每个具体案件切不可程式定格化、套语化,更不能照搬照抄处罚决定书样式进行填写送达,而是要根据每个案件的个体差异分别制作。一般情况,笔者认为应遵循如下规则:
1、首部。依次写明:①制作处罚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即“某某县(市)国土资源局”。②文书名称,即“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③文书编号,即“(xx)字第xx号”。④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⑤经过听证的案件,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住所。委托代理人系当事人的近亲属,还应在姓名后加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⑥听证审理情况,即“某某非法占地(转让)一案,经当事人申请,我局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接着写明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和指控方、申请听证方到会参加听证的情况。
2、事实。在土地处罚决定书中,一般应包括违法时间、地点、人物、原因、手段、情节和后果七个要素。对已经听证的案件,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应以听证会查明认定的事实为准。书写时,首先将指控方(本案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请求、争议事实以及理由表述出来,之后再写认定的事实,叙述方法一般按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案情。同时,抓住要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
另外,认定事实的证据要有分析地进行列举,即可以在叙述过程中一并分析列举,也可以单独分段分析列举。
3、理由。理由部分应写明处罚的理由和处罚所依据的法律。①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简述执法机关对被处罚人的违法性质,责任以及如何处罚的看法。②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应引用与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做到准确、全面和具体。
4、处罚结果。它是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处罚结果应明确、具体和完整,如对非法占地建房的案件,就要根据被处罚人的违法情节轻重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该拆除的应明确拆除,可不拆除的给予没收或并处罚款的都要具体完整地加以表述。
5、尾部。写明起诉、复议的权利、期间和名称以及处罚日期等。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不服,可以通过起诉和复议途径来救济。因此,这部分应明确告知被处罚人的起诉、复议权利和起诉、复议的期间以及起诉法院名称和复议机关的名称。最后注明处罚日期并加盖行政处罚机关的公章和“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印戳,涂改之处,盖上核对章。
综上,通过规范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可以有效地建立土地行政执法机关的威信,使被罚人心悦诚服,最大限度地避免当事人上访、起诉和对执行的抵触,从而逐步改善土地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