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特点

2010年05月10日07:29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听证应由纳税人提出,即纳税人不提出听证请求的,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

  2、听证在拟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正式处罚决定未作出之前进行。

  3、听证是以税务行政处罚为前提条件,但并不是所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都需要经过听证程序,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符合一定条件的税务行政处罚才属于听证受案范围。

  4、听证以会议的形式公开进行,并由税务机关主持。

  5、主持听证的税务机关不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当场裁决认定,而是将听证资料作为审理的依据,根据最终的审理结论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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