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性质

2010年05月10日07:30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是以国家权力所拥有的操纵性和不可违抗性构成了对被处罚的当事人意志和行为的强制。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性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性。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就行政处罚决定而言,有的是需要执行的,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有的则不需要作出新的行为去执行或者无法执行,如对没有走人行道的行人提出警告,这种警告只是告诫行人以后要遵守交通规则等。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就是针对那些需要执行而当事人不肯主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处罚决定所需要的状态。例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不在限定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公安机关便可以强制将其拘留,使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样,行政处罚决定即告实现和执行。可见,执行性是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又一重要特征,它使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得以实现。

  2.行政性。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而实施的行为,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措施是否采用,以行政机关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由于行政处罚的执行发生在行政过程之中,执行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实现的是行政管理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尽管某些行政处罚的执行是由人民法院承担的,但是由人民法院承担也是在行政机关申请之下所为,执行的内容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因为是法院执行而改变执行的内容的性质以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实现的是一种行政权力,具有明显的行政性。

  3.强制性。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在被处罚的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而实施的,在此之前,通过非强制手段已不足以解决问题。付诸于强制执行措施,无非是以这种措施所拥有的强制性为依靠的。这里所说的强制性是一种实际上使用的手段,表现为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直接运用和对当事人的强迫,它所关心的是行政处罚决定能否实现,而不考虑被处罚人是否接受。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这一决定一旦生效而被处罚人拒绝履行时,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便表现为不受被处罚人意志影响的强行停产停业行为。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所具有的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是相互联系的,三者完整地反映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本质,如果缺少任何一个方面,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就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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