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对流动人口拒不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如果罚款数额在50元以下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3)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2日内报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申诉、存档等程序参照一般程序执行。
一般程序
(1)立案
除当场可以作出处罚决定外, 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经过审查认为其违法事实应予行政处罚或者有较大嫌疑的应予以立案。立案条件主要有:①行政机关经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认为有违法行为发生;②违法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③属于本行政部门职权范围且属于本行政部门管辖;④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即为立案。
(2)调查取证
a.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重庆市行政执法证》,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b.调查必须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和询问证人。
c.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
(3)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应当向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法规。
a.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b.告知当事人包括提请执法人员回避等依法享有的权利。
c.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
(4)听证程序
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1)责令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
(2)吊销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许可证;
(3)较大数额的罚款。
前款第(3)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对举证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证的具体程序按照《重庆市行政处罚听政程序规定》执行。
(5)处罚决定
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对违法的主客观原因、违法事实、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罚意见:①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作出处罚决定建议;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不属本行政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承办人员继续调查取证;④对无明文规定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申诉、执行、结案存档均参见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