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罚款限额(幅度)的设定方式问题

2010年05月10日07:34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行政处罚法》没有具体规定罚款限额的设定方式,立法实践中普遍采取“处××元以下的罚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的设定方法。④这种立法模式在纵向上要考虑随时间推移、物价水平变动而带来的罚款数额时间价值的变化需要,又要考虑针对不同处罚对象和不同违法情节相对人预留足够的执法裁量空间,这也极易混淆罚款立法与罚款执法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以立法公平为基础实现执法公平,合理地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目的。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行政处罚的设定知识排行榜
行政处罚的设定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