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工作,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
第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和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其他机构的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第四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由一名委员主审,两名委员合议。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
第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在审理或听证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秉公办案,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求,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第七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业务;
(三)具有相关法律工作经验或会计、金融等经济工作经验以及证券监管工作经验;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解聘: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
(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纪律;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
(四)不适合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认定规则;
(二)草拟与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听证有关的规定、细则;
(三)审理稽查部门移交的案件;
(四)依照法定程序主持听证;
(五)拟订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意见;
(六)必要时对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函;
(七)监督、检查、指导证监会系统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十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定行政处罚案件的主审委员、合议委员;
(二)决定委员的回避事项;
(三)决定案件是否由调查部门补充说明或者退回;
(四)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副主任委员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案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理意见提出审理意见;
(二)公正主持和参加案件合议会、听证会;
(三)及时完成案件审理;
(四)指导办公室相关人员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可以通过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案件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设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办公室副主任若干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任。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综合处和案件管理处。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是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日常事务;
(二)办理案件交接和移送事项;
(三)组织安排听证、审理会议;
(四)协助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
(五)负责案件管理、送达法律文书及相关工作;
(六)负责办公室人员的行政管理;
(七)组织行政处罚工作的调查研究。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专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从立法、司法、行政及教学科研等单位中聘任。受聘专家以个人身份发表专业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