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性质

2010年05月10日08:18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行政许可的性质

  行政许可的性质: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基本特点是容许某人做某事,其本质主要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和条件的,就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

  ?行政许可(审批)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禁制,还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解禁?

  1.两种观点

  ??(1)禁制说

  ??市场活动或者社会活动主体,在其原本意义上是自由的,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各种经济、社会活动。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私法的意思自治。

  ??而行政许可实际上就是国家对这些活动的自由施加了限制,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干预,私人本来可以自由从事的活动、实施的行为,都要得到国家的代表——行政机关的允许。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公法对私法领域的介入,就是私法公法化的现象。

  ??(2)解禁说

  ??市场活动或者社会活动主体,的确有其自由活动的空间,但自由不是绝对的,即便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自由也要受到“不得侵犯他人同等自由”的律令的限制。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连带性日益增强,自由受到的限制也就越来越多。这些限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有很多,既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契约缔结、履行需要遵循的规则,而不完全是意思自治,也有国家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加强对传统私法领域的监督和规制。但是,国家并非是无限干预,只要经济、社会活动主体符合某些条件,行政机关应其请求就可以以行政许可的方式给其解禁。所以,行政许可在本质上是行政机关依法解除禁制,恢复行政相对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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