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标准

2010年05月10日08:18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标准

  行政许可设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有其内在的要求,设定行政许可不能违背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行政许可的设定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一定的标准。行政许可的设定需遵循以下标准: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本质是政府决定,但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经济主体自主决定,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就不应当由政府决定,即不设立行政许可。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市场经济存在“看不见的手”,价值规律、竞争机制能够将经济活动调节好,而行政许可则属于政府干预的“看得见的手”,它只有在市场失灵时才需借助。因此,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就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社会存在着自我组织、自我直协调机制,因此,能够借助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就不需要政府直接管理。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对需要管理的事项,有的需要事前控制,有的则需要事后监督。行政许可属于事前控制,但事前控制是以牺牲自由为代价,而事后监督则意味着自由。因此,对于自由经济的市场来说,能够通过事后监督等方式解决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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