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目标公司的股东反复磋商,达成协议,
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协议收购必须是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书面的转让股权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条文释义》.,《证券法》起草小组编写,改革出版社,页569)一般来讲,收购者通过购买控制股东的股份来实现控制权的转移。
在国际上,以协议方式收购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是进行公司购并普遍采用的方式。
1889年美国新泽西州修改公司法明确允许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股票。这促成了美国历史上一次重要的兼并浪潮,各行业制造商纷纷组建控股公司。控股公司的组建一般采取以股换股的方式,即用控股公司的股票来换另一个公司的股票从而控制该公司,而被换取股票的公司的原有股东则可以因换取的控股公司的股票而成为控股公司的董事。应该说这是最早的协议收购,它已经具备了公司协议收购的主要特点,即目的是为了控制一个公司;方式是通过购买这个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结果是一个公司控制了另一个公司。
1903年以后组建控股公司的热潮逐渐消退,但公司协议收购这种方式却保留了下来,成为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竞争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1994年4月29日,我国上海证券报刊登了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上海棱光实业有限公司1200万股的股份转让给珠海经济特区恒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首开上市公司国家股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交易之先例。据称,该种方式被认为是“为盘活国家股提供了新思路,也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收购、合并及控股行为提供了一个新案例”从而大受推崇。
接下来,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案例纷至沓来。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1998年12月,我国共发生协议收购4400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