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债券结算业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年05月10日09:05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进一步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经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协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将完善债券结算业务安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可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资质标准。对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办理质押式回购:

1、债券发行人必须是中央政府直属机构或国有独资中央直属企业;

2、债券必须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或者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

3、主体评级和债券评级为AA(含)级以上;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债券。

二、针对债券的信用级别实行差异化的结算方式

(一)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采用净额清算担保交收结算方式:

1、债券由发债主体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或者由以下机构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1)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他在国内上市的股份制银行;

(2)铁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国家专项基金。

2、发债主体为中央政府直属机构或国有独资企业;

3、债券的信用评级在AA(含)以上;

4、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债券。

(二)对于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采用逐笔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

(三)在债券存续期间,其资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标准的,本公司有权对其实施逐笔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

三、对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订

(一)本公司将自12月起下调债券业务(包括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的最低结算备付金计收比例,由现行的20%降低到10%(详见《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二)经征求市场相关各方意见并报备中国证监会,现将《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予以修订并发布(详见本公司网站http://www.chinaclear.cn)。

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企业债按证券账户净价交易的相关技术准备的通知》和《关于做好企业债按证券账户净价交易的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应于2008年10月13日至14日将已经协助司法执行的企业债券冻结数据发送我公司上海分公司。因结算参与机构未向我公司上海分公司发送冻结数据或者所发送数据未被成功接收以及发送数据有误或者延误发送数据而造成重复冻结、冻结无效等情形的,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机构承担。

企业债券分离登记后,对于企业债券的协助司法执行,各结算参与机构应按照现行流通证券协助司法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1:《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修订版)

附件3:《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4:《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修订版)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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