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账户是进行证券交易必须设立的。证券账户是用于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和数量。除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自然人和法人外,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凭有效证件,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设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责任,也有义务经审核后,发给证券账户卡。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责任受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股票、公司债券等进行托管,并根据客户的委托,负责股票和公司债券的过户登记。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这里的证券持有人,即指某一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可交易的债券持有者。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清算是指,对客户买卖上市交易证券的数量和价款金额的交割数量,分别对冲抵消,然后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割净差额证券以及价款,这样可以减少证券和价款的交割数量和次数,使证券交易更经济、便利。这里所说的证券交易的交收是指,证券交易的卖方将自己的证券交付买方,而证券的买方在收到证券的同时,将证券的价款交付给卖方的行为。交收包括交收地点、交收时间和交收方式等。在现代化的证券交易中,证券交易双方不可能自行交收,只能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客户证券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证券的政府、金融机构、股份公司、非公司制企业等。证券权益是指证券持有人从持有证券获得的各种利益,如股票的分红、派息、资金的收益、债券的利息等,证券发行人派发这些证券权益时,要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人的委托来实施派发。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上述业务是指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按照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等。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