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如何设立结算风险基金?

2010年05月10日09:05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立和使用结算风险基金: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设立结算风险基金。建立风险基金是强制的,而不是自愿的。
    2.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确保结算风险基金的使用处于有关机构和部门的监督之下,防止结算风险基金被滥用。
    3.结算风险基金只能在以下范围使用:(1)由于技术故障造成的证券结算机构的损失;(2)由于业务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证券结算机构的损失;(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4.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来源有两个途径:一个是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另一个是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5.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要制定专门的办法。制定单位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因证券法规定的原因对造成的损失以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证券登记结算知识排行榜
证券登记结算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