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既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持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也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是解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发行人、证券持有人之间因证券登记、托管与结算引起的各类纠纷的重要证据,也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职能部门在行使证券监督或者行使职能的重要证据。所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妥善保存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
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少于20年。哪些为重要的原始凭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作出规定的,可以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行确定。重要的原始凭证应当包括:申请建立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原始登记表;证券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的原始委托证明书或者委托协议;证券托管的原始托管证明;证券的原始交收收据或者证明;证券清算的原始凭证等。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属于重要的证券登记、托管和清算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