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依照股票交易法规取得的设立及业务许可。
(2)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兼职。
(3)证券交易所的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上市公司获取利益。
(4)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凡有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情形时,应当回避。
(5)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股票监督管理和实施监控要求的系统,并根据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股票市场信息。
(6)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会员和上市公司的有关材料。
(7)证券交易所应当于每一年财政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经具有股票从业独立核算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同时抄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8)证券交易所不可预料的偶发事件导致停市,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所正常秩序采取技术性停市措施必须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9)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报告和材料,并有权派员检查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会计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10)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会员缴存的交易保证金存入银行专门帐户,不得擅自试用。
(11)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会员涉及诉讼,以及这些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职责涉及诉讼或者依照股票法规应当受到解除职务的处分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最早的是1613年成立的荷兰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中国最早的是1905年设立的“上海众业公所”。建国后,一度取消证券交易。1990年至1991年,上海和深圳相继设立证券交易所。
香港最早的证券交易可以追溯至1866年。香港第一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股票经纪协会丁1891年成立,1914年易名为香港证券交易所,1921年,香港又成立了第二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经纪人协会,1947年,这两家交易所合并为香港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到60年代后期,香港原有的一家交易所已满足不了股票市场繁荣和发展的需要,1969年以后相继成立了远东、金银、九龙三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市场进入四家交易所并存的所谓“四会时代”。 1973~1974年的股市暴跌,充分暴露了香港证券市场四会并存局面所引致的各种弊端,1986年3月27日,四家交易所正式合并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4月2日,联交所开业,并开始享有在香港建立,经营和维护证券市场的专营权。2000年3月6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成立,全资拥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三家附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