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考试作弊被开除告学校 法院判决维持校方决定

2010年05月11日07:55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曾轰动油城大庆的大学生考试作弊,被校方开除学籍案,日前在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尘埃落地,法院判决依法维持校方的处分决定。原、被告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均不上诉。

  2007年5月27日,某大学四年级学生李某,在考试过程中,携带一些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认为其携带资料是考试作弊行为,将他带到考务办公室,当即对他作出处理。事后李某不服,到教室找监考教师,要求拿回试卷,撤销作弊处罚。在遭到拒绝后,李某动手打了监考教师。

  大庆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07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拘留三日。黑龙江某大学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校教发[2007]270号处分决定,决定给予李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李某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申诉,校方于7月10日召开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15人参加投票表决,13人认为处分决定正确,作出维持决定。李某又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省教育厅于2007年9月17日维持了处分决定。李某不服,向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争议是行政诉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有权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在不与法律法规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本校的管理规定。本案中,李某携带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违反考场纪律,监考教师发现后作出处理,李某与监考教师发生争执,并殴打了监考教师,公安机关作出拘留三日的决定。显然李某殴打监考教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且殴打教师的行为性质恶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被告黑龙江某大学制定的《大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相一致。李某殴打教师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并受到了处罚,性质恶劣。被告黑龙江某大学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黑龙江某大学2007年6月14日作出的校教发[2007]270号《关于对李某同学的处分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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