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南宁市
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中级人民法院(2005)××中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申请人于2006年1月10日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至今被申请人仍有大量剩余款未支付完毕,诉讼中法院裁定保全被申请人豫博城相关房产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29条的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对原查封的房产予以续封。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铁××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