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草堂凉茶加盟协议书
甲方:广西南宁市百草堂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
■ 总 则
本协议书旨在保障“百草堂凉茶”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权责关系,并确保加盟各成员在进行加盟连锁店经营中,均能享受公平合理的权益。 本协议在遵照国 家有关部门所颁布之相关法令的原则与精神下 (总公司可根据市场变化,法令修改或其他业务之需要保有修正本加盟政策及适时修正本协议的内容、条款及实施 细则的权利, 并依规定将有关条款交公司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开公告后实 施),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百草堂凉茶”连锁店,在 省 市 路 号开设连锁店事宜,特签订本协议,具体如下:
■ 第一条 基本条款
1-1、“百草堂凉茶连锁店” 乙方应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随时遵循本协议各项条款及实施细则及加盟方面其他有关事项之办法、规定和制度等。各加盟连锁店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颁布之一切相关法令中所规定的条款进行经营。
1-2 、乙方以一次性支付商标维护费和授权管理费人民币 元向甲方申请在 省 市 路 号开设连锁店,甲方收到商标维护费和授权管理费后,即同意限乙方在 省 市 路 号使用甲方的标志和授权经营项目开设连锁店经营。如在经营期内,因乙方管理或选址不当等其它原因导致的停业,甲方不退还乙方商标维护费和授权管理。如乙方在授权地区以外使用甲方的标志和技术进行经营活动,本协议立即解除,甲方收回授权使用的标志和经营项目,并停止提供技术援助。
1-3、 加盟协议书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但加盟各成员之间与总公司(即广西南宁市百草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仍为独立法人,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明确,属于独立法人之间的关系,经济责任各自负担,相互之间并不存在经济连带关系。乙方不能代表总公司,且不得以总公司的名义对外发布任何不利或违背加盟立场之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