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渝高法民终字第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庆诚电子制品厂,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云平,男,汉族,1965年10月3日出生,重庆瑜欣平瑞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庆诚电子制品厂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一中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重庆庆诚电子制品厂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庆诚电子制品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佳
代理审判员 肖 艳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