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警协调下签订的赔偿调解协议书,保险公司却以私下协议为由拒赔。
去年6月,杨先生开车到朝阳区办事,在路过一个路口时,恰巧一个骑车人横穿马路,杨先生躲闪不及撞了上去。
事故发生后,交警赶到现场作了简易事故程序处理,并对赔偿问题作出了一个调解意见——杨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因为赶时间,杨先生也没有多考虑就在调解意见上签了字,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却以私下协议为由拒赔。
由于在后来的赔偿问题上,杨先生与伤者之间存在纠纷,法院判杨先生赔偿被撞人刘某的全部损失5万余元。
魏双鸣交通顾问公司的魏双鸣先生分析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成立。
魏双鸣说,保险公司拒赔只有在被保险人未按规定履行约定义务的条件下才成立,而保险条款中没有相应的免责条款。况且,杨先生是在交管部门的公证下签订的赔偿协议书,这份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不是私下协议,因此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限额之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