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彩芬等45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0年05月11日11:23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行政复议决定书

环法〔2006〕35号



王彩芬等45人:

    申请人:王彩芬等45人 

    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北壕村

    被申请人: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王秉杰局长 

    王彩芬等45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我局责令辽宁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辽宁省环保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的化工残渣、废气、排污、造成的地下水和农田土地污染案件进行认真调查取证处理,我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受理复议申请后,我局通知辽宁省环保局提交了复议答复书,并将复议答复书发送申请人征求了意见。我局对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答复书的意见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国家环保总局责令辽宁省环保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的化工残渣、废气、排污、造成的地下水和农田土地污染案件进行认真调查取证处理。理由如下:

    (一)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的化工残渣、废气、废水造成地下水和农田污染。

    江山化工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北壕村的村内居民区,生产经营范围是:无铁硅酸钠、油墨制造、甲苯、异丙醇、溶剂油销售、复合膜粘合剂制造。该企业将大量的废旧化工原料和废水残渣排放在村里、路边、农田、造成地下水被严重污染。

    王彩芬家井水漂着厚厚的一层油类物质,并有刺鼻的气味,她母亲饮用后双眼朦胧、全身不适。地下水浇灌菜地后致使蔬菜大面积腐烂,去年几乎全部绝产。因农田被污染不能种植,今年损失4万多元。村里其他村民家中的蔬菜也遭受了同样的损失。

    附近居民经常在夜间睡觉时被刺鼻的浓烟呛醒,有时灰尘飘落到窗前还带着火星。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的废水排在工厂院内的大坑中,其他固体废物倒在露天垃圾场和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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