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后所制作的书面决定。
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应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具体写法如下:
一、首部
首部应依次写明:
1.标题和文书编号。(文书中已给明)
2.申请人。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址;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如有第三人参加复议,还应当列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3.被申请人。写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正文
这部分应当包括三项内容,即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依据;复议结论。
1.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这一部分是正文的开始,可分为两段,第一段写明复议的案由,表述为“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号处罚决定于×年×月×日向我局申请复议,我局依法于×年×月×日决定受理”。第二段简明扼要地写明申请人的主要请求和理由,表述为“申请人请求……,理由是……”。
2.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依据。
(1)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表述为“复议查明:……”,本段如果申请人对原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只是对处罚的额度有异议,复议应简要列明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对申请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应有重点表述;如果申请人对原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全部否认,复议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对原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逐一加以认定,或肯定或否定,同时说明理由;如果申请人对原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只是部分否认,复议应当对没有争议的部分简要叙述,对当事人否认的部分加以认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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