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环法〔2005〕21号

2010年05月11日11:23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北京海淀区农大北路百旺家苑居民吴振平等6人和北京海淀区西北旺百草园居民杨福春等34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因不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关于西沙屯—上庄—六郎庄220KV/110KV输电线路(上青段12#—36#塔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京环保评价审字〔2004〕615号),分别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

  我局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通知市环保局提交了复议答辩书。由于市环保局的审批行为和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直接涉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输电线路的建设活动,电力公司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因此,我局通知电力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并通知其提交了复议答辩书。

  根据各方要求,我局分别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意见,并受理了申请人的复议补充材料和市环保局的相关补充说明。我局还派员实地踏勘了现场,并听取了有关技术和法律专家的意见。

  由于两份复议申请书都是针对市环保局的同一个行政审批行为,而且具有相同的复议请求,我局予以合并审理。

  我局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及其补充材料、被申请人市环保局的复议答辩书及其相关补充说明材料、第三人电力公司的复议答辩书,依法进行了全面审查。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我局在办理过程中先后请示了有关领导机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案件起因

  电力公司于2004年2月开工建设西沙屯—上庄—六郎庄220KV/110KV架空输电线(上青段12#—36#塔架)工程(以下简称“西上六架空输电工程”)。根据居民投诉,市环保局经过调查,于2004年6月8日做出《关于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通知》,认定电力公司该工程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属违法开工建设,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在30日内补办环保手续。

  市环保局于2004年7月9日受理了电力公司报送的《西沙屯—上庄—六郎庄220KV/110KV输电线路(上青段12#—36#塔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8月13日,举行了行政许可听证会;2004年9月6日作出《关于西沙屯—上庄—六郎庄220KV/110KV输电线路(上青段12#—36#塔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京环保评价审字〔2004〕615号),对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准”。

  二、复议申请人的主要复议理由

  申请人不服市环保局的批复,于2004年9月21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市环保局的批准决定。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及其复议补充材料中,提出的主要复议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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