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 字( )第 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后所制作的书面决定。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应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具体写法如下:一、首部首部应依次写明:1.标题和文书编号。(文书中已给明)2.申请人。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址;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如有第三人参加复议,还应当列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3.被申请人。写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正文这部分应当包括三项内容,即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依据;复议结论。1.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这一部分是正文的开始,可分为两段,第一段写明复议的案由,表述为“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号处罚决定于×年×月×日向我局申请复议,我局依法于×年×月×日决定受理”。第二段简明扼要地写明申请人的主要请求和理由,表述为“申请人请求……,理由是……”。2.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依据。(1)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表述为“复议查明:……”,本段如果申请人对原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只是对处罚的额度有异议,复议应简要列明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对申请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应有重点表述;如果申请人对原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全部否认,复议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对原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逐一加以认定,或肯定或否定,同时说明理由;如果申请人对原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只是部分否认,复议应当对没有争议的部分简要叙述,对当事人否认的部分加以认定并说明理由。
(2)复议评述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可表述为“复议认为:……”。本段针对上一段中复议查明的事实、理由,围绕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全面阐明复议的观点。原处罚决定正确,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从实体和程序上对原处罚决定给以肯定;原处罚决定的作出有错误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以否定。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原处罚决定,都应当列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本段在阐明观点后应有一句过渡性的话引出下一段的复议结论,具体说就是依据《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项,可表述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或违法的理由,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项规定,决定如下:”3.复议结论。这一部分应根据以下几种情况作出不同表达:(1)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可表述为:“维持被申请人×××号处罚决定。”(2)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可表述为:“撤销被申请人×××号处罚决定。”(3)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可表述为:“一、维持被申请人×××号处罚决定第×项;二、撤销被申请人×××号处罚决定第×项。”(4)部分维持部分变更原处罚决定的,可表述为:“一、维持被申请人×××号处罚决定第×项;二、(变更内容)。”三、尾部1.交代诉权及起诉期限。可表述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签章。可表述为:“法定代表人:局长×××(签章)”3.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大写)并加盖复议机关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