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合同(2)

2010年05月11日12:56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代理记账合同(2)

  委托方(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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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方(乙方):黑龙江省恒天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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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委托乙方代理记账,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双方代表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1 甲方有权充分得到合同中约定的服务;

  1.2 甲方可以书面申请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错账进行重新编制及调整,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 甲方以书面形式可以申请乙方承担由于乙方代理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1.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代制的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纳税申请表和账薄上加盖乙方公司及服务人员印鉴。

  1.6 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填写《服务信息质量反馈通知单》;

  1.7 甲方应于签订合同 日内向乙方提供所需相关资料;

  1.8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正确填制和依法取得符合统一规定的原始凭证。对乙方退回的并要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甲方应及时予以更正、补充;自制原始凭证、取送和审验外来原始凭证的工作由甲方自行完成,否则,由此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1.9 甲方应配备专人负责本企业日常货币的收支和保管,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库存商品或材料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辅助账、往来明细分类辅助账(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其他应收应付账款)等基础性工作,并接受乙方的业务指导;

  1.10 甲方有责任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即每月 日前将上月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原始凭证整理并粘贴完毕,按双方约定的交接地 进行交接;如果甲方未能按照约定进行交接,应按乙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另行交接,另行交接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11 甲方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签收乙方代制的上年会计账薄、会计凭证等资料。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取回上述资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30元/月的保管费。如需乙方送达,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1.12 甲方自行负责代理过程中的资料复印,如需乙方帮助,其费用自理。

  2.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2.1 乙方有权根据代理业务的需要,要求甲方配合履行责任,有权查阅甲方的有关财务报表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

  2.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劝阻无效,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2.3 乙方指派 为甲方代理的服务人员,由于乙方原因需要换服务人员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原因;

  2.4 乙方及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接收或送达相关资料;

  2.5 乙方应坚持依法代理的原则,按照合同的内容及时、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6 乙方应在双方签订合同3日内,指派会计师、税务师及相关服务人员在本公司(或在账簿所在地)接账;

  2.7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建立相应的会计和财务等制度,应及时报送给甲方的主管税务机关或送达甲方;

  2.8 乙方应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及时审核原始凭证,代甲方制作记账凭证,指导甲方正确填制和依法取得有效原始凭证要注意审核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证账实相符;

  2.9 应根据会计凭证所确定的会计分录,通过计算机代甲方编制电子会计账薄;

  2.10 应及时代甲方编制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并于每季(或月)纳税申报完毕后5日内送达甲方;乙方应经常进行对账(月或季)工作,进行账证核对、账账核对和账实核对,在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将会计账簿、资产负责表、损益表、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整理完毕,并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2.11 乙方应在甲方不拖欠代理费的情况下在合同终止4个月内,将会计账簿、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交还甲方。

  2.12 乙方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责任;

  2.13 乙方有责任安全、完整、无偿地保管甲方一年内的会计资料;

  2.14 乙方因指导有误或操作失误,致使甲方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甲方负责补税,乙方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3.代理项目:

  3.1 代建会计账薄。

  3.2 审核原始单据。

  3.3 代制记账凭证、编制会计账薄、编制会计报表。

  3.4 国地税报税

  4、委托代理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_日;

  5、代理工作期限:

  5.1 代建会计账薄:即 年 月 日至 年 _月 _日;

  5.2 审核原始单据: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5.3 代制记账凭证、编制会计账薄、编制会计报表:即 年 月 _ 日至 年 月 日;

  6. 代理费金额及结算办法:

  6.1 每月服务费 ¥ 元 /月。

  6.2 甲方要预付一季度的代理费,每季度终了时,要预付下季度的代理费。

  7.违约责任:

  7.1 当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时,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2个月收费标准的违约金;

  7.2 当乙方无故终止合同时,剩余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并支付给甲方相当于1个月代理费的违约金;

  7.3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种原始凭证,否则,造成乙方代理操作失误,致使甲方或乙方受到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其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甲方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自乙方向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缴纳罚款之日起计算),每超过一天,甲方要向乙方支付1%的违约金;无故拖欠代理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7.4 乙方有权因甲方拖欠代理费及违约金而暂留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薄等相关会计资料;如甲方或执法机关急需上述资料时,甲方应以抵押物(其价值不得低于所欠代理费金额)向乙方进行抵押后方可取回上述资料(其合同另行签定)。

  8.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由双方按《合同法》协商议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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