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租赁合同

2010年05月11日13:07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门面租赁合同

  出租方:李光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张秀芳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要求承包甲方在农机局的门面2个,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金:共两个门面每个700元/月,共1400元/月,交付时间为每月5日。开业前乙方还需向甲方交付押金2000元,租期过后如对甲方的财产无损坏则由甲方退还,否则扣除。其它所有的税、费、水、电费包括租赁税等都由乙方承担。

  二、经营内容:乙方经营饮食、娱乐及其它商业内容,但必须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执行,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经营时间为五年,既****年3月28日至2008年3月28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租。

  四、其它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二OO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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